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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20:54:23  兴胜机械网

韩国的限制过度包装措施值得借鉴

韩国政府为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采取了法律、行政和经济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非常值得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借鉴和参考。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韩国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问题曾一度非常严重。各种食品、日用生活用品等的包装日益追求华丽多样,化妆品的包装呈奢侈倾向,运输包装更多地使用瓦楞纸板箱等轻质包装,塑料包装也得到广泛使用。韩国的过度包装是商业化和追逐利润的结果。包装废弃物的迅速增加不仅浪费资源,而且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992年,韩国环境部推出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规定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包装如金属罐盒、玻璃瓶、纸箱等出库的数量先预表调剂付部分资金,根据其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比例返还预付金。2000年,韩国环境部试行由环保部门与生产企业签订限排协议书的方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为推行由生产者负责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制度作准备。根据限排协议书,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7种废弃物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利用。为此,环境部还筹措了总额为120亿韩元(约合1000万美元)的回收利用基金,并建立了回收利用示范基地。2003年1月,韩国政府正式开始推行《生产者再利用制度》。在此制度实施前,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包装废弃物进行有选择的再利用,即只回收利用易于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将不易回收利用的废弃物作为垃圾进行掩埋或销毁。实施《生产者再利用制度》就是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加在生产者头上,由其负责包装废弃物,如合成树脂包装材料、方便面盒和内包装用塑料托盘等的回收利用。

《生产者再利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包括包装材料在直流开关内的18种废弃物为生产者负责回收利用的对象;

二、带有包装的产品的生产和进口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资金(年销售额在10亿韩元以下的生产企业和年进口额在3亿韩元的进口企业除外);

三、根据企业的产品出库数量计算出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参照这种产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该企业义务承担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量,并且每年由环境部长官以告示形式公布;

四、在确定义务承担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量后,企业采取三种办法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一是建立包装废弃物处理工厂自行处理,二是委托专业回收处理工厂进行处理,三是加入废品处理合作社合作处理并承担各自的处理费用;

五、对于没有完成额定回收利用量的企业,根据其未完成数量征收相当于从回收到处理所需资金115%至130%的费用;

六、对包装材料实现“分类回收标记”,即由生产和进口企业在包装材料(纸盒、纸箱、玻璃瓶、金属罐合、合成树脂等)作分类标记,以便消费者根据标记进行分类排放后回收利用。

《生产者再利用制度》要求企业回收利用的不仅是包装废弃物,也包括企业可以直接回收的废旧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电脑、等。《生产者再利用制度》规定回收利用限量的是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弃物,不可回收利用的仍按普通垃圾排放(归为垃圾总量排放控制制度范畴)。有些包装材料或包装废弃物,如出口产品包装、运输用包装、漆桶、农药瓶、垃圾袋等,不属于必须回收利用之列。

《生产者再利用制度》的执行程序是:每年3月底,由企业向政府投资的机构资源公社提交前一年的产品和包装材料出库量;9月底,由环境部长官公布各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额定总量;11月底,由回收利用合作社或生产企业向资源公社提交包装废弃物额定量执行计划;12月底,资源公社批准回收利用合作社或生产企业的包装废弃物额定量执行计划;第二年,由合作社或生产企业执行废弃物额定量执行计划;第二年3月底,合作社或生产企业向资源公社提交前一年执行回收利用计划结果的报告;资源公社对合作社或生产企业前一年执行包装废弃物的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年6月15日之前,资源公社公布前一年未完成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额定量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征收费用的数额;第二年7月5日前,未完成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额定量的合作社或生产企业向环境保护特别帐户交付被征收的费用。

韩国的包装废弃物在生活废弃物总量中约占37%。为了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排放和利于回收利用,韩国政府根据《关于节约资源和促进再利用的法律》第九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以总理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产品的包装材质、包装方法标准等的规则》。这项规则先后在1995年、1999年和2003年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对包装材料和废弃物排放的规定。同时,韩国政府还发布了有关限制过度包装和减少包装废弃物排放的其他一些行政法令和决定。例如,1995年8月和1996也认为这是个机会年7月,韩国政府先后公布了《家电产品缓冲用包装材料各年度减量方针》和《用于食品等的合成树脂材质包装材料各年度减量方针》。2003年5月,韩国政府以环境部告示形式公布了《关于合成树脂材质包装减量方法及履行等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则、行政法令和决定,韩国对用塑料材质制作的包装材料采取了禁止使用或减少使用的措施。自1993年9月起禁止将泡沫塑料用作包装材料或制作玩具等,自2001年起禁止将PVC发泡物和经喷涂的PVC材料用于包装,2004年1月起禁止将PVC用于对鸡蛋、油炸食品、汉堡包、三明治等食品的包装。自2003年1月起,对用作鸡蛋、水果和其他农畜水产品托盘以及家用电器防震材料的5种塑料材质包装品实行逐年减量使用措施,每年公布使用量标准,做到逐年减少使用。例如,2003年,规定鸡蛋托、鸡蛋盒必须减少使用35%以上,水果托和农畜水产品盘分别减少使用量15%和10%以上。(注:韩国的鸡蛋用塑料托或塑料盒分装后出售,水果也用弹簧塑料托托好装在上有透明塑料的纸盒内出售。)这些减量使用的包装材料分配到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执行。自2004年1月起,全面禁止将发泡不能有打滑现象材料(EPS)用作音响、影像机、办公用电器等81种包装容积在2万立方厘米以下的产品防震包装。

除对包装材料进行限制外,韩国的有关法规主要着眼作为人民币基金点是控制过度包装。控制过度包装的对象为饮料食品、化妆品、洗涤剂、杂货、医药保健品、服装和综合品七大类、二手客车23个品种的产品。控制过度包装的主要办法是限制包装空间(指产品的使用物与包装物间的空间)和多层包装。《关于产品各种类包装方法的标准》对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几层包装)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种加工食品、酒类、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洗涤剂、日用杂品、药品等的包装不能超过两层,筒装和瓶装饮料、衬衫和内衣只能有一层包装。饮料、酒类、化妆品(包括芳香剂、不包括香水)、洗涤剂、衬衫和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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